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
申请人范围:县级辖区内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