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代理记账财税服务中心分享: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注册商标获取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注册原则(保护专用权)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统一注册原则
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在先注册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使用在先原则
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